《酒精度超出标示值引出的系列官司》追踪:
检验结论不属市场监管部门履职范围?
(马 辛)因为糯米酒标示酒精度9度而实测为11.8度,高出明示值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宁波市海曙明州农产品加工中心站(下称明州加工站)跟检测机构及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已进行了长达2年多的“拉锯战”。
2021年8月,明州加工站在查对宁波海关技术中心(下称海关中心)相关检验报告时认为其判定有误,便依法向承检单位海关中心和其抽检委托机关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省局)提出书面异议,但二者均未按规定作出处理回复,而是交办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立案查处。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宁波区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涉案被检产品(糯米酒)酒精度提高意味着品质更好且不会影响安全,当事人行为无违法事实,故而不予处罚。事实上,该局也就是办案行政机关依法纠正了检验机构所制作的检验报告。
同时,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宁波市局)在官网上通告了办案机关这一核查处置情况。
吊诡的是,省局忽视了办案机关的结案决定,依然按照海关中心检验报告中的不合格结论,在网上公布所检食品为食品安全不合格产品。
2022年7月,明州加工站向省局申请该抽样检验信息公开。省局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便要求属地办案机关从“无违法事实”改为“违法情节轻微”重新作出决定。
2022年9月9日,宁波区局向省局提交了一份意见反馈的书面报告,认为“涉案产品(糯米酒)酒精度提高符合产品执行的《明州米酒》标准中“酒精度允许大于明示值”的条款,如果再重新作出决定不符合程序规定,拟维持原处理不变。
随后,省局明确告知明州加工站,海关中心尚无异议处理制度,公开的信息中也无异议处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2022年11月初,明州加工站质疑海关中心所公开的检验原始记录有严重偏差,存在未履职情形,遂向宁波市局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宁波市局对海关中心问责。
2022年11月14日,宁波市局向明州加工站及时发出《反馈函》,认为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
2022年12月30日,明州加工站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宁波市局作出的《反馈函》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宁波市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2023年9月8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宁波市局具有对明州加工站的履职申请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但“当事人提出的涉案糯米酒的酒精度允许大于其明示值,酒精度越高酒的品质越好,涉案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错误,抽检样品的采集不符合规定等事项,均不属于其履职申请事项,亦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212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宁波市局做出的《反馈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明州农产品加工站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明州加工站不服上述判决,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核查人员未依规回避、现场执法没有音像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宁波市局在收到当事人的履职申请后,依法组建核查小组对海关中心进行了现场核查,对海关中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涉案检验报告及相关原始记录、涉案主要检验设备校准证书、涉案检验机构人员授权及上岗资格资料,以及实验室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进行了调查、核查,据此作出的反馈并无不当。
原告明州加工站质疑称,被告宁波市局明知核查人员中有人与原告和第三人海关中心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情况下,不依规回避,并始终不告知其核查小组成员,剥夺其提请回避的权利,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抽样取证等行政行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应对该执法的主要程序、过程和现场进行不间断记录,自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现场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记录当日起不少于2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隐匿、毁损、剪接、 删改原始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资料。
图为宁波鄞州现代农业合作研究所所长、宁波千年贡酒技艺挖掘与传承课题首席研究员、宁海海曙明州农产品加工中心站站长、《明州米酒》标准制定者李召宝,正在依据GB5009225-2016第二法的标准规定进行米酒中的酒精度检测
该案中,宁波市局不但没有现场执法活动和场所全过程的音像记录,连证明在执法现场的片断执法音像记录也沒有,仅提供了一张疑似在会议室审查文本的现场检查照片,既无对相关实验室、实验设备进行调查的现场检查照片,更无对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进行依法审查的记录。显属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制度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明州加工站认为,其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的履职申请,依法属于举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故宁波市局处理本案履职申请时所依据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正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确定的程序之一。
检验检测报告有待甄别
据介绍,明州加工站向宁波市局提交的履职申请中的一项请求事项为应当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法院判决认为,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未经检验检测的;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但宁波市局经调查,涉案检验检测报告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明州加工站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上述情形。
一审庭审中,明州加工站认为海关中心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关键嫌疑主要为三点,一是按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测试主要操作步骤(即GB5009.225-2016(酒精)第二法的规定检测操作步骤)的记载,8月份酒样的实测温度就不应是20℃;二是检验原始记录中检测日期与复核日期相差一天和复检日期在复核日期之前均违反检测工作控制程序的强制规定;三是自2021年8月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一直到2023年3月起诉受理,海关中心、省局、宁波市局均未对该通过分析获得的检验结论,依规作出其分析过程的说明,足以怀疑其是未经检验检测而出具的检验报告。
海关中心针对“8月份实测温度20℃”的质疑,当庭说明其是将装有检测试样的量筒放置于设定温度为20℃的恒温水浴锅中用酒精计直接测酒精度的,所以也就没有提交温度计的检定证书;而对检测日期与复核日期相差一天和复检日期在复核日期之前均违反检测工作规定的问题,宁波市海关技术中心虽当庭说明不违规但在庭后向法院补交的《实验室管理体系程序文件检测/鉴定工作控制程序》文件则证明,检测日期与复核日期相差一天和复检日期在复核日期之前均系违规。
按照海关中心在庭上对检验操作步骤的说明,其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测试主要操作步骤并非是其实际操作步骤,从而被明州加工站指证伪造(编造)原始记录事实确凿;而其检验实际操作步骤末依照国家标准规定,又被明州加工站指证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以及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以上事实,均已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同时,明州加工站为查明是未经检验检测而出具检验报告的怀疑,在未能获取检验分析过程说明的情况下,庭前依法申请主要检验/签定当事人出庭对涉案产品的检验分析过程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编造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说明和质疑;但法庭未通知检验/签定人员出庭。明州加工站在上诉中认为法庭有违最高法“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的规定,且未送达说明不准许理由的通知书,剥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审判程序违法。
连食品抽样单是否真实?
该案在2023年5日31日的庭审中,明州加工站对抽样单位为海关中心、抽样人签名为金X、李XX的食品抽样单,只是指出了种种违规之处,并未说其有伪造嫌疑。但待收到杭州西湖区法院有关明州加工站诉省局信息公开一案的相关证据后,则直接认为海关中心连食品抽样单都是伪造的,并将此作为新证据提交。
一审法院判决载明,原告提供的证据8、杭州西湖区法院传票、通知书、省局抽检服务合同、涉案产品订单信息截图、收样照片、抽样单,用以证明收样单中李XX是承检机构的收样人员,依照法规,承检机构的收样人员不能同时作为抽样人员,涉案产品的网络抽样是由省局人员在网络平台上下单抽样后寄送给海关中心的,该中心只承担检验任务,不承担抽样任务,李XX只是承检机构的收样人员,并非抽样人,具名抽样人为金X、李XX抽样单系伪造的事实。
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又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判决进而认为涉案糯米酒的酒精度允许大于其明示值,酒精度越高越好,涉案检验检测报告的结论错误,抽检样品的采集不符合规定等事项,均不属于其履职申请事项,亦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当事人明州加工站质疑说,这是对当事人履职请求事项的虚无化处理,避重就轻地直接回避了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项。
针对这些质疑,目前当事人明州加工站待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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