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严守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底线,四川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违法违规乱象,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四川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履行审查许可证等相关义务、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以及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案
2025年9月24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对外卖小众平台当事人四川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外卖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网上公示信息不一致、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明等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更新以及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制度。目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自贡市大安区某蛋糕店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0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自贡市大安区某蛋糕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糕点制作间工作台和原料储物架发现有10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均已开封。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注册了网店,销售订单主要来源于外卖平台,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制作的裱花蛋糕均在该外卖平台上进行销售,截至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网店正常接单。目前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过期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攀枝花市东区多家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系列案
2026年1月,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数字化管理及预登记过程中,发现攀枝花市东区蛙某餐饮店经营者杨某提交的健康证明图片存在异常,疑为伪造。经向发证机构核实,并经第三方机构鉴定,确认该健康证系伪造证件。同时,在后续排查中,又相继发现攀枝花市东区某冻制品店,攀枝花市东区某餐饮店存在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的情况,以及辖区另有数十名食品从业人员涉嫌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经查,上述3家餐饮店为节省体检费用和时间,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了伪造的《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并持该假证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制作。目前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上述3家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涉案的其余数十名涉嫌使用同类伪造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以及案件深挖发现的伪造公章上游犯罪线索,均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
案例四:泸州市合江县某烧烤店未在核准的经营场所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并使用超过保质期限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上巡查+线下核查”的精准监管模式,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合江县某烧烤店在外卖平台上正常接单,但其注册经营地址却大门紧闭,无任何实际经营迹象。经查,当事人长期将外卖订单交由另一经营者王某代为从事餐饮加工服务,为逃避平台监管,当事人采取自配送模式,将王某处制作的外卖食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另查明,当事人向王某提供过期的“鱼酸菜”原料,用于制作酸菜蛋炒饭,并通过外卖平台线上销售。目前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受托加工方王某进行了行政约谈,对其开展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案例五:遂宁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4月20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遂宁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网络餐饮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查见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店铺的商家资质信息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与当事人现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在厨房内查见狮威牌吉士粉(净含量:3公斤、配料:柠檬黄(0.1%)、日落黄(0.02%)、胭脂红(0.008%))1罐已开封使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1名厨师陈述上述吉士粉用于制作油炸虾(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3种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不包括虾肉)时添加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吉士粉的食品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在遂宁市船山区行政审批和数据局取得上述现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外卖平台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系伪造的虚假许可证,当事人在2025年12月4日至2025年12月7日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目前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已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乐山市井研县某油炸鸡翅店在网上公示菜品主要原料名称不真实的行为案
2026年1月5日,乐山市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井研县某油炸鸡翅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开设网店对外售卖品“骨肉相连”食品,该食品在外卖平台详情页标注标有“主料:猪骨头”字样,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骨肉相连”的食品原料,该食品原料为预包装食品,其包装上印有“配料:鸡肉、鸭软骨、生活饮用水……”等字样,配料表中未见猪骨头字样。当事人在未核对该原料配料表的情况下在外卖平台将“骨肉相连”标注了主料猪骨头对外销售,在店内销售时未标注主料名称。目前乐山市井研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达州市开江县某餐厅以鸭肉冒充牛肉制品案
2026年3月5日,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开江县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售卖的“烤牛肉串(一把十串)”实际使用的原料为“牛肉风味小串”,该产品外包装标示配料为鸭肉,销售方式主要为外卖平台和线下销售,上述菜品在外卖平台主料标注为“牛肉”;线下销售中,服务员向消费者介绍时,亦以“烤牛肉串”相称,未告知消费者该产品实际配料为鸭肉。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持有的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办理新证,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目前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阿坝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茂县分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经营者许可范围案
2025年10月21日,阿坝州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网络餐饮线上巡查移送线索,对当事人阿坝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茂县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网络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超经营范围提供凉菜制售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要求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许可范围。目前阿坝州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加大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执法力度,紧盯网络餐饮重点业态、重点问题,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同时督促网络餐饮平台严格落实入驻审核、信息公示、日常管控等主体责任,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恪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诚信合规经营,全力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坚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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