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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3年05月19日来源:合肥市场监管微信号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食品浪费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合肥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从严从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现将执法行动中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肥东县东翔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肥东县东翔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肥东县东翔大酒店未在自助取餐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餐厅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易造成顾客就餐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肥东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巢湖市叶记捶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叶记捶肉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巢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巢湖市叶记捶肉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巢湖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合肥市福客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9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合肥市福客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肥市福客多快餐食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餐饮现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王良才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王良才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合肥瑶海区和平路城市绿苑东区农贸市场及住宅3-116/216室的王良才土菜馆检查,发现该土菜馆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瑶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庐江县冶父山镇田埠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庐江县冶父山镇田埠土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庐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庐江县冶父山镇田埠土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监督管理局查处

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特色香鸡饭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安徽巢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特色香鸡饭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安徽巢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特色香鸡饭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能正确履行反食品浪费提醒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巢湖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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