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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下)明确13 类直播间禁售食品 细化10 项直播行为禁令 ——市场监管总局解读 《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6年10月12日来源:《中国食品工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规定》一共有33条,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了6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的范围。《规定》将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全部纳入了监管的范畴。从直播平台到直播间,再到主播和MCN机构,都必须按照这个《规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旦出了问题,该是谁的责任,谁就得负责,谁都别想逃避责任。

二是压实了平台的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平台要建立审查登记、培训、风险管控等制度措施,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规定》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直播电商平台在网售食品领域的“责任田”。不管你平台的“田”里种的是“草”还是“稻谷”,平台都得管,都得负责。

三是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责任。针对不同直播形式的特点,《规定》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需要公示许可信息、查验供货资质,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也就是说,“做食品的”如果开直播,必须要有相应资质;假如你是“纯带货的”,那么你就必须要加强选品把关。谁都不能糊弄消费者!

四是细化了禁止性的要求。《规定》明确了13类不得直播经营的食品,规范直播宣传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和混淆食品类型等行为。这就相当于给直播带货列出了一张“直播禁售食品的负面清单”。凡是在清单上的食品,在直播间里坚决不能卖!我们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千万不要去买。

五是强化了监管的措施。《规定》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到日常的监管和年度抽检计划中,明确技术监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

六是完善了消费者的保护。《规定》要求平台必须开通便捷投诉举报功能,及时处置消费者的诉求。这样一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直播带货监管和执法的时候,就有了更多的抓手和依据,消费者维权也有了更多的底气。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宣贯培训,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规定》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督促地方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促进直播电商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记者:随着直播电商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平台的管理责任愈发重要。请问新规在压实直播电商平台食品安全责任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平台需要建立哪些具体机制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平台作为直播电商活动的重要载体,是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但是,我们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有些平台会以“主播信口开河,平台束手无策”和“人盯人做不到,靠机器管不住”等这一类的说辞,来推卸甚至是逃避平台的责任。

这次,《规定》就专门针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管控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举措,对平台明确了刚性的要求。

一是建立全链条审核机制。《规定》明确,平台需要对直播间运营者的主体资质、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且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对于首次开展食品直播的营销人员,必须核验身份信息并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必须杜绝“无资质直播”“无培训上岗”的现象出现。

二是创新风险管控体系。《规定》要求,平台必须结合食品类别、交易规模和风险状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将直播间运营者资质、禁售食品排查、直播行为规范等,作为重点管控内容;建立“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的工作机制,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方式,主动识别风险,即时推送风险提示。

三是健全内部管理架构。《规定》强调,平台必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平台交易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且明确其岗位职责;平台主要负责人每个月还需要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确保风险问题及时解决。

四是强化违法处置力度。《规定》要求,平台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后,必须立即制止并且报告监管部门,同时根据违法情节,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关闭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平台接到监管部门通报后,必须及时落实相应的管控要求,坚决杜绝“以罚代管”“放任不管”。

新出台的《规定》,向社会释放出一个鲜明的监管信号:不管是直播间里的货,还是直播间里的人,平台都必须得管;具体管什么、怎么管,平台必须按照“规定动作”要求,不打折扣做到位。否则,一旦出了问题,平台就要负责到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平台责任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进而切实筑牢直播间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记者:新规对禁止直播经营的食品和直播行为规范作出了细化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是针对哪些突出的监管痛点?核心的禁止要求有哪些?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母兰:新规对禁止性规定的细化,主要是针对监管实践中最突出、消费者反映最强烈的三大痛点:一是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流入直播间;二是虚假宣传、夸大功效,如将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暗示疾病治疗功能;三是食品类别混淆、信息不实,误导消费者判断。

针对这些痛点,《规定》明确了两大核心禁止要求:

一是明确13类直播间禁售食品,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包括用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超标食品;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食品;病死毒死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肉类及其制品;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这些规定直接回应了消费者最关心的食品安全底线问题,为直播间食品划定“红线”。

二是细化10项直播行为禁令,重点解决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问题。包括不得使用技术手段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不得暗示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不得对非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不得混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不得虚假宣传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信息;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以食品安全信息形式发布食品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不得与食品检验机构共同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同时明确规定,必须以显著方式提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这些规定针对直播间“滤镜带货”“夸大宣传”、混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等乱象,为食品直播行为明确“底线”。

我们可以看出,这些禁止性规定既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要求,又针对直播电商的传播特点明确了具体要求,通过划定“红线”,明确“底线”,让食品直播行为更加规范,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规针对“店播”和“达播”的不同特点作出了差异化规定,请问具体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同时两者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上是否有共同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店播”和“达播”是直播电商行业对两种不同直播模式的形象表达,这两种模式在经营主体、资源配置和业务形态上具有明显区别,因此《规定》坚持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原则,在规定两类模式差异化义务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二者均需遵守的基本行为底线,力求实现支持行业创新与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平衡。

《规定》对于“店播”和“达播”的差异化义务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管理制度方面,“店播”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的情形,直播间运营者需依法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直播经营的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达播”属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设直播间从事食品直播电商的情形,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参照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是在信息公示方面,“店播”和“达播”均应当按照《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信息公示义务,但是“店播”还应当在其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等信息。三是在查验义务方面,“店播”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达播”应当建立严格的选品制度,明确选品标准和规范,核验实际经营食品的经营者身份、食品相关许可或者备案、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

与此同时,《规定》也为所有直播间运营者设定了必须共同遵守的“三道行为底线”:

一是“店播”和“达播”均应当建立健全事前合规审核机制,在每次食品直播电商活动前,对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经营的食品以及直播内容进行合规审核。

二是“店播”和“达播”均不得通过直播间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且应当建立食品抽样检验管理制度,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并结合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实际情况,对直播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三是“店播”和“达播”均不得将普通食品、特殊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不得对食品产地、成分、功能、适用人群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等,确保发布的食品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准确。

以上制度设计,旨在顺应行业发展实际,避免“一刀切”,同时通过设定统一的行为底线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不缺位。实践中,无论属于哪种模式的直播间运营者,都必须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切实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记者: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食品时,常常面临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请问新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对于违反新规的行为,处罚力度如何?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副司长母兰:保障消费者权益是新规的主要目标之一。我们从维权渠道、监管支撑、处罚威慑三个方面构建了全链条保护体系。

在维权渠道建设上,新规要求直播电商平台在直播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按键或链接,开通便捷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消费者实时进行监督、方便快捷维权。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后,需第一时间处理,形成闭环管理,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

在监管支撑方面,新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将直播经营食品纳入年度抽检计划,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现食品抽检“品类全覆盖、风险早发现”;同时规定,监管部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作为行政处罚的电子数据证据,解决了“举证难”的监管痛点,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处罚力度上,新规构建了阶梯式处罚体系,既明确法律依据,又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对平台未履行登记审核、报告处置等义务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相应罚款;二是对经营者违反培训、合规审核、选品管理、行为规范等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三是对“店播”未建立管理制度、未查验资质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四是对“店播”未公示许可信息的,依照电子商务法处罚。同时,对直播营销人员违反规定的职务行为,由所在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形成“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的责任追溯链条。

此外,新规还明确平台按照平台规则,可及时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从平台准入层面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上述这些措施既体现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震慑,也通过明确处罚标准,让监管执法有章可循,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直播购物环境。

记者:《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距离现在还有一段时间。请问在过渡期内,市场监管部门、直播电商平台、相关经营者分别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确保《规定》顺利落地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司司长司光:刚才这位记者朋友提的问题也是各方关注的问题,《直播电商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离正式实施还有两个月,过渡期主要是围绕建立形成监管引导、平台牵头、经营者落实的各方联动机制,确保《规定》有序、有效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解读培训、政策咨询和排查摸底。一是开展分层分类解读培训。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组织政策宣讲,重点针对地方监管人员、行业协会、骨干企业开展专题培训,解读《规定》条款细节、执法标准和处罚依据,让经营者知义务、明底线。二是建立政策咨询渠道。通过官网、热线等方式开通《规定》咨询通道,及时回应行业和各类主体的疑问,帮助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困惑。三是部署排查摸底工作。对全国食品直播电商主体进行梳理,了解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的基本情况,排查当前突出风险,为精准监管奠定基础。

直播电商平台要尽快完成制度完善、技术升级和人员培训。一是修订平台规则,按照《规定》要求完善直播间准入审核、风险管控清单、违法处置流程等制度,确保平台规则与《规定》有机衔接。二是升级技术监测系统,优化智能监测功能,确保精准识别禁售食品、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满足“实时巡查、快速处置”要求。三是开展全员合规培训,对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全覆盖培训,重点加强禁售食品类别、直播行为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解读,并留存培训记录备查。

相关经营者要加强自查整改和业务能力提升。一方面,要对照《规定》逐项开展合规自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梳理自身许可备案信息,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直播营销人员要核查选品制度是否健全,供货方资质、食品合格证明等记录制度是否完备;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要切实完善营销人员管理和选品核验流程。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内部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规定》要求,避免因不知情导致违规。

过渡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指导服务,推动各责任主体尽快补齐短板,做好全面准备,确保《规定》全面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