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5期)2023年第35号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饼干、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糕点、罐头、酒类、肉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饮料、食品添加剂16大类食品84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30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淮阳县郑集凯瑞商贸中心销售的标称临沂东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姜汁糖(硬质糖果),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000CFU/g、19000CFU/g、19000CFU/g、16000CFU/g、22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5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4CFU/g。
2.荥阳市贾峪镇马朋飞羊汤店使用的1批次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077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3.开封市龙亭区叁拾小吃服务店使用的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4.武陟县芳芳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长豆角,噻虫胺检出值为0.1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噻虫嗪检出值为0.943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3mg/kg。
5.济源市欧德隆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洛阳市兰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甜面酱,氨基酸态氮检出值为0.072g/100g,标准规定为不小于0.3g/100g。
6.新乡市牧野区李亚涛胡辣汤店使用的1批次小碟、1批次碗,大肠菌群检出值均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7.鹿邑县豪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1批次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出值为48.7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8.焦作市山阳区樊记羊大件店使用的1批次大汤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9.周口市淮阳区杨恩和百货超市销售的1批次生姜,噻虫胺检出值为0.3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mg/kg。
10.南阳市盛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威海银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食品添加剂明胶,二氧化硫检出值为1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30mg/kg。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11.新郑市新烟路瑞凡烤面筋店使用的1批次砂锅,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168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2.许昌市东城区兴龙岗范坡全牛庄饭店使用的1批次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3.沟张农贸市场王秋月蔬菜摊位东20号销售的1批次豇豆,倍硫磷检出值为0.11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5mg/kg。
14.沁阳市好润香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辉县市三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楂汁饮料,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90CFU/mL、280CFU/mL、310CFU/mL、320CFU/mL、29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得超过100CFU/mL。
15.郑州市金水区墟泅餐饮店使用的1批次筷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出值为0.0319mg/100cm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6.中牟县张鑫小吃店使用的1批次餐碗,大肠菌群检出值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7.郑州高新开发区爱家生活便利店销售的1批次龙豆,噻虫胺检出值为0.052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1mg/kg。
18.南阳市宛城区诚诚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南阳市傅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新康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4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80g/100g。
二、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许昌、漯河、南阳、周口、济源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2023年7月12日
附件2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并非致病菌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初始菌落数较高,或者个别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包装容器、器皿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即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洁精、洗衣粉、洗衣液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在消毒企业中广泛使用。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采用化学消毒法的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应不得检出。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具消毒单位使用的洗涤剂使用量过大或清洗消毒流程控制不当,造成洗涤剂在餐具上的残留。
三、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造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受到污染等。
四、噻虫胺
噻虫胺,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可通过土壤处理、叶面喷施和种子处理来防治水稻、玉米、果树和蔬菜、柑橘的刺吸式和咀嚼式害虫。噻虫胺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五、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
六、氨基酸态氮
氨基酸态氮是指以氨基酸形式存在的氮元素的含量,是判定发酵产品发酵程度的特性指标。该指标越高,说明食品中的氨基酸含量越高,鲜味越浓。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的是酱类产品的风味,影响产品的品质。
七、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由于4-氯苯氧乙酸钠可减少豆芽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使豆芽更加肥嫩、粗壮,提高豆芽的产量,仍有违规使用现象。
八、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以及焦亚硫酸钾、亚硫酸钠等添加剂)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均产生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为护色、防腐、漂白而超限量使用。
九、倍硫磷
倍硫磷是一种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等特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倍硫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已经氧化,或者产品在储运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也可能是原料储存不当,未采取有效的抗氧化措施,导致原料中的脂肪氧化,使得终产品油脂氧化。(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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