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食品新闻网讯(柴占阳 王冰 李菲) 今年以来,河南省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焦作市某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楂糕案
2023年6月1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超市抽样8袋山楂糕,该批山楂糕是焦作市某加工厂2023年4月19日生产的,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山楂糕共10箱,货值金额8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3年7月27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二:孟州市某饮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平台上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某厂生产的“畅脉饮”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2023年5月10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厂生产的“众品妙”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份检验报告并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两批次产品是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厂生产,该厂再委托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产品共生产580箱,加工费4.9元/箱,货值金额共计284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42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的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三:焦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3年3月1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营养标签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营养标签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酸辣粉500箱,货值金额4740元,违法所得222.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7月,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2.96元;罚款15000元。
蛋白质作为食品营养标签的核心营养素,是组成人体一切细胞、组织的重要成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食品的重要渠道,标识与产品实际不一致,将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四: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3月16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定期清洗消毒记录记录到2023年2月12日,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3年3月1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处罚,当事人至3月16日未改正。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罚款20000元。
案例五:孟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30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平台收到编号为№:XC22320684924934355 的检验报告,报告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孟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该公司 2022年7月20日生产红烧牛肉味方便面262件,每件规格49g×50袋,于2022年7月24日全部售完, 每件售价26元,货值金额共计6812元。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812元;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标准在保证国民身体健康, 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国家主权、促进食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案例六:孟州市某茶叶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安排,依法对孟州市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名称:太姥银针(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电话、产品净含量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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