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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挥“铁拳” 焦作公布典型案 ——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2023年09月22日来源:中国食品新闻网

  中国食品新闻网讯(柴占阳 李菲) 今年以来,河南省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孟州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2年9月13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孟州市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VIA)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不符合GB18351-2017 车用乙醇汽油检验报告。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成品油3吨,已全部销售完,获利66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655元;罚款34050.5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消费者汽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油品燃烧产生的多种废气,会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油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二、沁阳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E10)案


  2023年2月7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沁阳市某加油站经营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验项目中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购进2吨,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2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1.7元;罚款39923.4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不仅容易造成大气污染,而且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类行为依法查处,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生态环境建设。


  案例三、河南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干混普通抹灰砂浆案


  2023年1月3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显示某公司生产的砂浆经省监督抽查抽样检验,不符合GB/T25181-2019标准,依据《干混砂浆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省抽时当事人生产了35吨砂浆,砂浆样品40kg,剩余的砂浆已销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砂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5月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78.25元;没收违法所得6817.2元的行政处罚。


  干混抹灰砂浆是由通用硅盐酸水泥、砂、矿物掺和料及辅助添加剂材料,按照一定的比例,经计量、搅拌混合而成的建筑砂浆。与传统砂浆相比,现场无需使用水泥、黄沙搅拌,直接加水拌合即可使用;产品性能稳定,强度等指标都优于传统砂浆;施工简便,砂浆不泌水,和易性好;产品主要采用散装运输和储存,材料浪费少,粉尘少,减少施工的污染。


  案例四、博爱县某气体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29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爱县某气体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正在充装氧气瓶,现场查阅 “永久气体(氧气)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表”,发现无当天充装记录。经查,博爱县某气体供应站工作台上正在充装的氧气瓶未按规定执行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5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安装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案例五、武陟县某饭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2年9月20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书,称武陟县某饭店向未成年人郑某某销售酒水。经查,2021年10月11日郑某某等7人在当事人饭店就餐,点了些菜还有两瓶52°鹿邑大曲酒,共消费150元。


  当事人未在饭店显着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 标识,未查验就餐人员年龄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类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零售店等烟酒柜台需在醒目位置摆放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标志牌,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