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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2-12-21 15:14:36来源: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结合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部署,持续深化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自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市高新区某餐饮店使用回油制作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自贡市高新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油水分离器分离油脂并进行熬制,同时还发现已制作好的预备锅底。经查,当事人自营业以来,在明知使用回油熬制后再进行销售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顾客食用后的锅底废料经油水过滤器分离出火锅回油,通过新油和回油混合或直接使用回油重新熬制为底料售卖给顾客食用,非法获利 92万余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自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7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在开展保健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对一保健品经营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熊医堂®熊胆粉外包装标注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信息不一致,随即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该线索进行深挖彻查。通过协查认定,结合搜集证据,涉案熊胆粉为初级野生动物制品。经查,以李某某为首的团伙自2021年10月以来向辽宁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熊胆粉”进行仓储,并先后在四川省自贡市、乐山市、眉山市、雅安市等地通过会销门店利用免费领取礼品、养生授课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指定门店参加推广会,再通过话术、宣传视频等方式虚构或夸大涉案“熊胆粉”具有药效等功能,以远高于市场售价的价格将“熊胆粉”以疗程售卖的捆绑式销售方式向老年人出售,牟取暴利,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洋酒案

2022年11月21日,自贡市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实名举报称辖区内有一假酒制售窝点。收到线索后,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该民房进行了联合检查。现场发现包装好的成品野格利口酒448瓶,印有“野格”商标的瓶身、瓶盖、标签、瓶盒4万余套、灌装生产设备2套、账本5本。经商标权利人初步鉴定,现场发现的成品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查,宜宾籍男子高某租赁该民房从事假酒生产。2022年2月至今,当事人雇佣包装工,购买12吨法贝蒂利口酒,联系浙江、广州等地造假人员订购瓶身、瓶盖、标签、瓶盒、防伪二维码等,在窝点内将法贝蒂利口酒进行勾兑、灌装、封盖、热熔贴标,包装成假冒野格利口酒。假酒运输至物流公司发往辽宁、湖南、湖北、山东、贵州、云南、重庆、广西、江西、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福建及省内成都、雅安等多个省市,涉案金额达240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沿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安区某食品经营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6月17日,自贡市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郭某在大山铺镇某场地灌装假的五粮春等酒。该局联合大安公安机关通过前期摸排、联合侦办,于2022年7月18日对当事人位于大山铺镇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的成品假冒五粮液、泸州老窖国窖1573各1件、五粮春40件,每件均为6瓶;另查获假冒五粮液包装材料96瓶套(含塑料盒包装、整件外包装箱、标签、防伪标识等,下同),泸州老窖国窖1573一共102瓶套,泸州老窖特曲96瓶套,剑南春30瓶套,茅台36瓶套,回收的空酒瓶若干。经查,截至2022年7月18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春116箱、泸州老窖特曲57箱、泸州老窖国窖1573共6箱、“五粮液”5箱、 “剑南春”5箱,均为6瓶/箱。当事人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通过周某、陈某、李某将涉案产品销往威远县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2920元,非法获利共计19963元。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假冒知名商标白酒价值3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贡井区王某某炸鸡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2月19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贡井区王某某炸鸡店侵权使用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21074966号图形注册商标。经查明,王某某、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方于2019年7月24日签订有单店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王某某店铺使用,协议有效期1年。2020年7月24日上述协议到期后,当事人未与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续签协议,当事人同时不再拥有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的授权,但当事人仍然继续在门头店招、墙面挂画、厨房门帘、外卖包装袋上及美团外卖店铺网页使用与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图形。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49791.1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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