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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这样判!

2023-01-31 09:44:57来源: 包头青山法院微信号

近日,青山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请大家跟随青小法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为某保健品公司的法人,2021年8月上旬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广告了解到某香港公司生产的“植物伟哥”后,便在未核实其生产合格证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资质的情况下,匿名购买了大量“植物伟哥”。收货后,将该产品以1000元一条的价格多次销售给了案外人,共获利800元。经包头市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王某所售卖的“植物伟哥”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王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保健品公司的经营者,在没有核实“植物伟哥”的生产合格证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等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化名且未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在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的情况下,购买并且销售,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审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于在案扣押的“植物伟哥”成品予以没收,并且要求被告人王某支付十倍销售额的赔偿款,同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守护食品安全,需要最严格的执法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刑罚,彰显了国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该案是青山法院首次审理涉及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的案件,该院通过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为潜在的犯罪分子敲响警钟;对于涉案产品的没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警醒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对于购买食材的来源以及相应的执行标准一定要进行核实,并且在日常的经营中恪守法律法规的底线,坚守社会责任,共同守护群众的食品安全。

(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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