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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所售饮料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这家企业遭处罚

2024-03-01 10:14:08来源: 食品伙伴网

  食品伙伴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某饮料公司售卖的饮料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776.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起,对外售卖了仙草乌龙乌龙茶饮料(无糖)的配料中含仙草,饮料标签上宣称“仙草又名凉粉草,仙人草【功用主治】消暑清热,凉血解毒。摘自《中药大辞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76.1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长处〔2024〕**********号
 
  当事人:****食品饮料(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码:**********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接举报,反映当事人售卖的仙草乌龙乌龙茶饮料(无糖)标签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核查,情况属实。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起,对外售卖了仙草乌龙乌龙茶饮料(无糖)(510ml/瓶),该款饮料的配料中含仙草,饮料标签上宣称“仙草又名凉粉草,仙人草【功用主治】消暑清热,凉血解毒。摘自《中药大辞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0月18日期间,通过零售和批发的方式,以单价人民币1.36元/瓶至2.33元/瓶不等的价格,售卖涉案饮料5100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505.59元,已召回1566瓶,实际销售3534瓶,实际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776.1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776.10元。
 
  案发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18日下架涉案饮料并整改。
 
  上述事实,由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食品标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3年12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长罚告﹝2023﹞**********号),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76.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整改,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776.1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11776.1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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